祖遗山场所宜禁约成规六条
发布时间:2009-02-25
密溪境内田山界址谱内记载分明,界以内无容抛弃,界以外不得混争,即有远年失照者,宁置勿论。
一、禁均岭背谢亲葬地一穴,大别口钟亲葬地一穴,塘面里曾亲葬地一穴,皆吾祖昔年眷念姻亲,相安已久,从无添附侵越之乱,不得借口界内复起争端。
一、禁九仙岩南向以外属钟亲鸡公山,原属他姓,业各有主,附近影占本族不容。
一、禁本境远近山岗,既为始祖所遗,便属子孙公物,自后子孙或在本境葬地,或在本境筑舍,其后龙以本身山顶为止。其左右前后,以十丈为额,丈尺之外仍系众管,倘因一坟一舍,逐跨过几山几涧,使未葬筑者并无寸土之分,于情不顺,于理尤乘。
一、禁本境前后左右山租,原是祖宗设立每年赡币不可诱挟山佃,写为已业,既或写入,只许掌根不许掌土,其土租仍依旧额及时纳币,如有侵吞陷累处年者,必经众惩。
一、禁义塚二处,一在行路排,一在上马石,皆吾祖宗设以周恤异姓客死之无归者,勿以睚眦微嫌贪贿肥已,擅行遏阻非徒不仁,抑且不孝。
一、禁三会庵方位为村白虎山,高耸带煞,形家最忌,顺治癸已合族建寨山巅避寇于此,遭破败,今海宇升平,虽无筑寨避害寇之事,此地决不可误听堪舆,建立丙峯,丙在本方为橱柜星,宜方圆不宜尖,且防火灾,后世子孙永遵此禁不可造次自罹后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