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公告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罗氏动态>网站公告

中华罗氏宗亲联谊会专题及各省动态

  发布时间:2010-05-04

 

 

中华罗氏宗亲联谊会和商会前期工作任务

 

一、  迅速贯彻中华罗氏事业发展精神和成立各省市地区分会机构

1、让更多罗氏宗亲知晓南昌会议的罗氏事业发展的纲领,自觉形成为中华罗氏事业发展的热爱、执着、奉献的人生信仰,积极参与其事业中来。

2、尽快成立各省、市地区域罗氏分会机构组织,为实现中华罗氏事业形成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的工作框架。

二 加紧构建中华罗氏事业发展经济体系平台

1、完成完整的中华罗氏事业发展经济保障体系的经济目标计划书,尽快形成事业发展的商务计划。

2、 尽快形成罗氏内供酒的销售网络和成熟的营销流程,为罗氏事业前期提供发展经费。形成固定的营销体系。

三、 建立稳固的总部运转体系

1、 尽快建立中华罗氏总部工作机构和进入工作状态。

2、 走访各省市地区宗亲分会,倡导中华罗氏事业发展精神,让广大宗亲迅速围绕到总部边上来。

 

罗氏联谊会暨罗氏商会贵州分会筹备组

第 一 次 会 议 纪 要

时间:2011529

地点:贵阳市中山大厦·赤水河酒业有限公司贵阳办事处

到会:罗文华、罗永洪、罗天银、罗克彬、罗  勇、罗瑞华、罗洪儒、

罗茂高、罗俊中

罗氏联谊会暨罗氏商会贵州分会筹备组于2011529日在贵州省贵阳市中山大厦1001室赤水河酒业有限公司驻贵阳办事处召开第一次会议,部分宗亲代表参加了会议。此就相关事项纪要如下:

一、会议讨论了成立罗氏联谊会贵州分会的目的和意义,认为罗氏一脉相承,中华一家。为让更多的宗亲了解罗氏的历史文化,传承优良传统,有必要成立罗氏联谊会贵州机构便于大家交流。

二、茅台宗亲代表罗永洪传达了两次在江西南昌召开的罗氏联谊会暨罗氏商会精神,贵阳宗亲代表罗文华介绍了筹备贵州分会的具体工作部署,遵义宗亲代表罗克彬介绍了成立罗氏联谊会暨罗氏商会贵州分会的目的和意义,贵阳宗亲代表罗洪儒宣读关于成立罗氏联谊会暨罗氏商会贵州分会的倡议书。

三、会议讨论了罗氏联谊会暨罗氏商会贵州分会第一次筹备会后的前期工作计划,初步确定罗氏联谊会暨罗氏商会贵州分会筹建组人员名单:

  长:罗文华

副组长:罗永洪、罗克彬

联络员:罗文华、罗永洪、罗天银、罗克彬、罗  勇、罗瑞华、罗洪儒、罗茂高、罗俊中、罗俊松、罗世荣、罗以余。

四、筹备组热忱欢迎在黔宗亲积极联络,参与筹备,早日建立健全罗氏联谊会暨罗氏商会贵州分会,设置地州联络机构,参与中华罗氏联谊会暨中华罗氏会组建工作。

五、特望在黔宗亲将名讳、地址、电话、QQ编成短信发送现有联络人员或予电话告知。此将他们手机、QQ公布如下:

  阳 罗文华:135 9512 4492823 314 592

       罗洪儒:133 1222 3011

       罗茂高:153 2901 7999

       罗俊中:139 8542 5071

       罗以余:138 0948 5850

       罗世荣:139 8504 0316    

       罗俊松:133 1221 2601

 义 罗永洪:182 1210 0888911 648 040

罗克彬:189 8411 9981294 893 457

罗天银:153 2982 5891920 575 312

六盘水 罗瑞华:186 8580 0160

  勇:136 7858 7542455 465 765

     习水县 罗炜圣:156 0852 7999390 333 795

 

 

 

 

广西罗氏宗亲总会  广西罗氏经济文化促进会

(筹)公  告

 

本会由热心罗氏经济与文化的社会各界人士自愿组成,以服务  社会,造福罗氏子孙为目标,组织开展罗氏经济文化活动,组织开展国内外经贸交流活动,组织开展宗亲联谊活动和组织开展扶危济困活动,帮助罗氏宗亲解难分忧活动。开展活动以来,得到广大宗亲的大力支持和积极参与,各项工作进展顺利,要求加入本会的宗亲越来越多。在此,向宗亲表示衷心的感谢!

今年以来,本会已组织罗氏宗亲开展了多次大型活动。如元月14日在南宁国际会展中心举行“广西罗氏2011年迎春联谊会”;4月24日,组织了广西罗氏宗亲总会代表团,前往祖籍忻城县的罗怀由家中拜寿,祝贺他106岁生日,等等。各种小型的,行业性的聚会更是不断开展。充分体现了广大罗氏宗亲对本会的关心、支持与拥护;体现了本会广泛的号召力与强大的凝聚力。

最近,许多宗亲要求罗氏专家学者继续举办罗氏文化讲座和组织经贸交流活动,很好,十分感谢宗亲的信赖与支持。我们将继续努力把这些活动进一步办好,决不敢怠慢宗亲的要求和鞭策。

在此,本会诚恳邀请国内外罗氏宗亲加入本会(条件:①拥护本会章程;②罗姓人员及罗氏亲属);诚恳邀请国内外罗氏宗亲与我们开展联谊活动、文化活动与经贸交流活动。宗亲们,让我们团结起来,把开展罗氏工作作为自己的义务和责任,全心全意地做好。为造福罗氏子孙,为构造和谐社会,竭尽全力,无私奉献!

(本会地址:广西南宁市,联系电话:13907868091 罗漫鸣)

2011年4月26日

 

 

 筹备成立全国罗氏文化研究会的通知

 

   全国各地罗氏宗亲、宗亲联谊会:

   

   为进一步加强中华罗氏历史文化研究,团结和组织热心研究罗氏历史文化的专家学者及社会各界人士,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遗产、增强民族凝聚力、促进经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加强文化遗产的保护开发。以研究会为平台,组织学术会议、参加海内外学术交流和宗亲联谊活动,推进文化与企业间的交流。应全国各地罗氏宗亲的强烈要求,筹备成立全国性的罗氏文化研究会。现就有关事项通如下:

   一 、望各地宗亲及组织极积响应,在各地成立联络处、筹委会,联络各地热心罗氏公益的宗亲,特别是罗氏社会精英,待时机成熟后召开全国罗氏文化研究会成立大会。

   二 、罗氏文化研究会将邀请罗氏高层政要及大企业家等罗氏精英任顾问、名誉会长、会长,下设固定秘书处,具体筹备工作将由秘书处负责。同时将邀请多年从事罗氏文化族谱研究的学者和专家成立学术委员会。

   三 、湖南长沙是罗氏的发源地,罗子国立国之处,也是豫章罗氏始祖罗珠公出生、求学地,祝融峰、罗子国城遗址、铁罗巷、孝感侯孝妃祠等罗氏历史文化遗存丰富。罗氏文化研究会固定秘书处暂定长沙。并将办理相关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四 、相关筹备情况及活动将通过中华罗氏通谱网定期通报,各地联络处地址、人员、通讯方式将及时公布。罗氏通谱网站的近万名原注册会员将自动转为研究会会员。

固定秘书处负责人:罗建平 电话13807384662 Email:13807384662@vip.163.com

QQ:13807384662  湖南省娄底市第四中学(417000)

 

 

 

罗氏文化研究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   罗氏文化研究会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   致力于中华民族罗氏历史文化研究的群众性学术团体。由罗姓和异姓研究单位和相关人员组成,以本研究会为主可吸收国内外相关人员参加,以学术性、专业性为主。

第三条 宗旨  爱国爱乡,遵纪守法,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团结和组织热心研究罗氏历史文化的专家学者及社会各界人士,实事求是地开展有关学术问题的研究和探讨,为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遗产、增强民族凝聚力、促进经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加强文化遗产的保护开发服务。

第四条 本会在  注册登记。总会地点设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团体业务范围

(一)全面开展对中华罗氏历史文化各领域的起源、发展、迁徒、分布、村落、民居、宗祠、谱牒、丧葬、婚姻、信仰、风俗、家训、族规、诗文、教育、旅游、经济、地理、人物等的研究。

(二)组织学术会议、参加海内外学术交流和宗亲联谊活动。

(三)编辑出版《中华罗氏通谱》及学术著作、文化作品;编辑发行研究会会刊及通讯等内部刊物。

(四)开办和维护(中华罗氏通谱网www.luoshi.net)运营。

(五)以弘扬优秀民族文化为目的,以研究会为平台,推进文化与企业间的交流,打造文化品牌,树立企业形象,实现文化促企业发展,依法开展经贸、旅游等经济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二)个人自愿加入本团体;(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四)对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

第十二条 会员如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团体设名誉会长若干名,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理事若干名。

研究会设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下设办公室、组织联络部、财务部、历史文化研究部、经济发展部、企业家联谊会、书法家联谊会等。

经常务理事会研究,本会可在各县市区及有关企业设立分会,分会在本《章程》规定范围内活动,并受市研究会领导。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会长、副会长、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过半数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需经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会长、理事会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选举产生,履行第十七条之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规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会会长、理事会副会长、秘书长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经会员大会选举可以连任,但会长一职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理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积极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对罗姓文化的研究,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士,可授予荣誉会长、名誉会长或名誉副会长称号。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组织德高望重,熟悉财经,公道正派的人员组成财务监督审理组,对本团体财务收支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对大型活动、重点项目等收支情况逐项进行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社会捐赠、资助的款项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关审批有效。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后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方可终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上一篇:世系图库
下一篇:这是最后一篇
查看更多
    暂无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