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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容县南山罗氏公益事业促进会章程

  发布时间:2005-12-2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华容县南山罗氏公益事业促进会。
第二条 华容县南山罗氏公益事业促进会是由本县(含寓外)南山罗姓公民为主和罗姓亲友人士自愿组成的群众性团体,通过华容县民间组织管理局注册登记,获得独立的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托山水资源,兴办实业,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弘扬传统文化,倡导精神文明。
第四条 本会接受华容县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活动中心设在原“华容县南山乡精制茶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鼓励会员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在思想上、行动上与党和政府保持一致。
(二)   向社会和会员筹措公益基金,依托山水资源,创办实业,以此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
(三)   扶贫帮困。对特困对象给予适当救济,帮助发展生产,脱贫致富。
(四)   敬老助学。修好敬老场所,让贫困无依的老人安度晚年。对家庭特别困难,但能用功读书的学子采取一帮一给予资助,使其完成义务教育学业。对品学兼优考上重点大学的学生颁发奖学金,以资鼓励。
(五)  修建好村级公益性公墓地,节约土地资源。启动相应的配套工程(修路、水塘、绿化),保护好生态环境。
(六)  规范祭祀活动和续修谱牒。温习家训,秉承祖德。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主要是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拥护本会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自愿交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本人申请,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有本会一至二人介绍。
(三) 填好会员简历表。
(四)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五) 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权利:
(一) 在本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在本会的出版刊物上发表作品,取得本会有关资料的权利。
(三) 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四)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方便。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作自动退会处理。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根据情节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分别予以批评教育、通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采取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其具体职能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情况、财务收支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本会设立礼议、
 事业、财务、监督四个部门)。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高,道德品质好,
知识面广,工作能力强。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等负责人的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刑事处罚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第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督导各办事机构的工作。
(五)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和协调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二) 提名副秘书长和其他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名单,并报理事会通过。
(三)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 会员缴纳会费和捐助公益基金。
(二) 社会赞助。
(三) 山水开发创收。
(四) 存款利息。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本会配备财务部:设财务部长、会计、出纳。
第二十四条 建立银行账号,制定财务制度,实行民主理财,财务
必须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督;同时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二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六条,本会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会自行解散,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理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活动。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经过2004年5月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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