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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氏服制

  发布时间:2004-12-20

(本族服制)
嫡孙父亡为祖,为曾高祖父承重者,斩衰三年;为祖母曾高祖母承重者,齐衰三年;祖在不承重,为祖母杖期。
凡为人后者,为其私亲,皆降一等;惟为本生父母降服,不降杖期。

(外族服制)
姑姊妹女子在室者,服与男子同。既嫁而反者,亦同;适人无夫与子者,为其兄弟姊妹及兄弟之子,不杖期。
女适人者,为其私亲,皆降一等;为祖及高曾不降;为兄弟之为父后者不降,为兄弟癙之妻不降。

选录《郑州柏林堂罗氏族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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